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養老保險辦法
(管委會令第43號)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會議修訂)
第一條【宗旨和依據】 為了保障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據《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以下范圍:
(一)職工退休后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
(二)職工依法享受的補貼;
(三)按有關規定應享受的其他待遇。
第三條【享受條件】 按本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中心辦理領取養老金的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
(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累計滿十五年以上的。
第四條【保險費計征】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繳納:
(一)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百分之二十繳納,由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按月優先代為扣繳!
(二)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五繳納,由所在單位按月在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
(三)職工本人工資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以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四)職工本人工資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以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超過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開發區根據天津市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標準進行調整。
第五條【繳費連續】 職工因失業或者其他原因停止工作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予以封存;再就業后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后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合并計算;未再就業的,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繳費年限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六條【個人賬戶】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十一記入,包括:
(一)職工個人繳費的全部;
(二)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一部分;
(三)上述儲存額的利息;攫B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率計算利息。本辦法實施前、后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合并計算。
第七條【個人賬戶管理】 職工在本市范圍內流動的,不更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因各種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業而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儲存額不間斷計息;職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的,按照國家、天津市和開發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基本養老金給付】 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的,從職工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為止.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經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視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第九條【基本養老金計發】 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退休后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并按照以下規定的月標準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百分之二十計發。
(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為基數,按照一百二十分之一計發。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的人員,在按照前款規定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條【一次性養老金支付】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五年的,職工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不滿十五年的人員,在按照前款規定發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基礎上,再根據其在辦法實施前的繳費年限給予一次性養老補償金,一次性養老補償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本辦法實施后五年內退休且繳費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人員,可按照前款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和一次性養老補償金;也可按月領取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一條【其他待遇】 符合本辦法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依法享受國家和天津市規定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以外的待遇。
第十二條【養老金調整】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養老金的調整比例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已退休職工】 本辦法實施前退休的職工,在原退休待遇的基礎上,每年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調整養老金。
第十四條【出境人員】 職工獲準離境定居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十五條【個人繳費部分繼承】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余額,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
第十六條【補充養老保險】 提倡用人單位根據其經濟能力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鼓勵職工自愿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可由用人單位和職工自主選擇經辦機構。
第十七條【外地職工】 戶籍不在天津市、但已按本辦法參加了養老保險的外省籍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后,其戶籍與糧食關系轉入天津市的,經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退休,按本辦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職工申請回原籍的,按照國家、天津市和開發區有關規定,由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中心辦理社會保險金轉移手續;當地無相應機構的,由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中心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本息一次性支付給職工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八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由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實施。本辦法未涉及的養老保險問題,按照天津市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會議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改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