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寒暑假都有在校生到企事業單位實習,由于目前我國法律法規沒有對在校生實習期間的管理及權利做出明確的規定,那么在校生受勞動法保護嗎?下面由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在校生受勞動法保護嗎?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2條規定: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不以就業為目的的勤工儉學,培訓型實習,可以不視為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但是對于在校生已經達到法定勞動年齡,且在用人單位為今后在該單位就業進行考察了解的就業型實習,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的關系受勞動法的調整,勞動者的工資不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以及轉正后工資的80%。
實習生受勞動法保護嗎?
1、在校學生里利用業余時間進行勤工儉學,這種情況下與用人單位建立的關系一般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2條規定: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里實習生的身份是學生,而學生以完成學業為主要任務,不是以打工獲取勞動報酬為生,不以就業為主要目的,因而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身份。
2、準畢業生到單位實習能建立勞動關系嗎?
這種情況是用人單位與準畢業生達成初步意向后,用人單位要求準畢業生到其單位實習,帶有試用和考察的性質。準畢業生實習是在于接觸社會,實踐自己在書本上學到的理論知識,以就業為根本目的。
這時的實習生或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實習就業協議或三方協議,或者雖什么都沒簽但是接受實習單位管理領取了單位發放的勞動報酬。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如果實習生與用人單位具有實質勞動關系,則屬《勞動法》調整范圍。另外,實踐中如何界定實習生與用人單位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的確是個難題,而法律也很難再詳細規定,因此,不再過分區別是否具有勞動關系,而對實習生的權益作特殊規定很有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