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了大部分人都有勞動的義務,也就是說除了一些特殊的人,比如癱瘓等無法參加勞動的人,我們都要靠自己的能力去維持生活。基本上勞動者都能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卻不知道自己有哪些勞動義務,下面聯眾人才就給大家說一說!
1、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
勞動者應當盡心盡力完成單位交代的任務,在保證完成規定任務的同時,提高工作效率,節約人力、物力。
2、勞動者必須提高職業技能
勞動者在通過自己的勞動維持其個人生活的同時,應當努力學習專業知識,提高職業技能,提高工作質量。
3、勞動者應當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勞動安全衛生規程是指國家為了保護職工在生產和工作過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職業病和各種職業危害而制定的各種法律規范。其主要內容包括:
(1)防止粉塵危害的規定;
(2)防止有毒有害物質危害的規定;
(3)防止噪音和強光的規定;
(4)防暑降溫和防寒的規定;
(5)通風照明的規定;
(6)個人防護用品的規定;
(7)職工健康管理的規定。
勞動者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保證勞動安全。
4、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
勞動紀律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勞動規則和秩序。
5、勞動者必須遵守職業道德
職業道德是指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完成崗位職責活動中形成的評價人們的思想和行為的真、善、美與假、惡、丑,光榮與恥辱,公正與偏私,誠實與虛偽,文明與愚昧的觀念、原則和規范的總和。
勞動者還有誠信義務和守法義務
1、誠實義務是指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義務就其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
2、守法義務意味著勞動者有違法行為或者違約行為的,應該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違法或者違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主要是:
(1)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約定的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又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勞動者與其它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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